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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告] 全民健康保險第6次年度藥品支付價格調整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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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訊息 | 2009-10-30 13:54:46

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

發布日期:098.10.22
健保審字第0980095612號

 

主旨:公告修訂「全民健康保險第6次年度藥品支付價格調整原則」。

依據: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暨本局98年7月16日健保審字第0980095220號公告

公告事項:

一、修訂「全民健康保險第6次年度藥品支付價格調整原則」之參、藥價調整原則之四、下限價格。

二、該下限價格之修訂內容如下:

(一)藥價調整後,同成分、同核價劑型、同規格量藥品,其最低價不得低於最高價之0.2倍(不含);低於最高價0.2倍(不含)之藥品品項,其健保支付價格依最高價之0.2倍調整。

(二)口服錠劑、口服膠囊劑(藥品末三碼為100)使用標準包裝(調劑時不需拆開分裝且可完整將藥品及仿單交付於病人之包裝),由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者,以1.5元為下限價格。

(三)經保險人核定屬標準包裝之口服錠劑、口服膠囊劑(藥品末三碼為1G0)者,以1.5元為下限價格。

(四)原料藥具藥品主檔案(Drug Master Files, DMF)、劑型製程符合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藥品優良製造規範(PIC/S GMP),或歐洲醫藥品管理局(EMEA)、或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(FDA)核准上市之藥品,由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自新藥價生效日起至全面實施PIC/S GMP止,向藥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文件後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者:

  1. 劑型別最低價:同時符合下列條件(1)及(2)者,錠劑、膠囊劑(藥品末三碼為100、500)以1.5元為下限價格、針劑(不含藥品末三碼為299)以10元為下限價格、口服液劑(不含藥品末三碼為199)以20元為下限價格、大型輸注液(注射劑,500ml(含)以上)以22元為下限價格。

(1)符合DMF。

(2)符合PIC/S GMP或FDA/EMEA 。

  1. 同成分、同核價劑型、同規格量最低價:

(1)符合DMF:依同成分、同核價劑型、同規格量最高價之0.5倍調整。

(2)符合PIC/S GMP或FDA/EMEA:依同成分、同核價劑型、同規格量最高價之0.8倍調整。

(3)同時符合上述(1)及(2):依同成分、同核價劑型、同規格量最高價之0.9倍調整。

(4)同時符合上述(1)及(2)且具有便民包裝者,以1.0倍調整。

(五)上述(二)、(三)及(四)之下限價格,不適用於指示用藥,依(二)、(三)及(四)調整價格之品項,倘由處方用藥變更為指示用藥,則予以取消收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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