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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袋需加註藥害救濟標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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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訊息 | 2008-10-28 16:08:11

藥袋需加註藥害救濟標示!依據96年度藥害救濟申請人的資料分析,已知有一成申請人是從藥袋標示得知藥害救濟之相關訊息,因此,衛生署建議標示用語為「正當使用合法藥物,造成嚴重疾病(住院)、障礙或死亡,得申請藥害救濟;請聯絡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,電話: 02-23584097 」。

藥袋需加註藥害救濟標示!依據96年度藥害救濟申請人的資料分析,已知有一成申請人是從藥袋標示得知藥害救濟之相關訊息,因此,衛生署建議標示用語為「正當使用合法藥物,造成嚴重疾病(住院)、障礙或死亡,得申請藥害救濟;請聯絡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,電話: 02-23584097 」。

衛生署於89年訂定「藥害救濟法」,讓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,能獲得即時救濟。衛生署於95年初次至全省各醫療院所推廣藥袋標示藥害救濟資訊,目前配合加刊相關資訊於藥袋上的醫療院所,包括:台大、長庚、台中榮總、成大、奇美、新光、國泰、馬偕、萬芳、三總、高醫、彰基、中國、振興、北市醫及28家署立醫院共計44家醫療院所。
 
 
今年,衛生署於8月4日發函請各醫療院所及藥局,指藥品包裝容器標示項目上,應加註藥害救濟相關事宜,讓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造成嚴重疾病、障礙或死亡的受害者,可依藥害救濟法請求救濟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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