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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緊急] 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「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劑」 之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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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訊息 | 2009-09-17 09:35:39

一、依據:98 7 21 H1N1 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17 次會議決議。 

二、實施期間:
98 8 15 日至99 3 31 日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(以下簡稱:疾管局)之公費藥劑合約配置點,實施期間為98 8 1 日至99 3 31 日】。
三、實施機構: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,限內科、兒科、家醫科、耳鼻喉科、婦產科及一般科(不含特約交付機構)
四、實施對象:具健保身分符合類流感病例定義求診病患(ICD-9編碼限定範圍:047X323X331.81420X422X460462463464X465X466X480X481X482X483X484X485486487X493X496518X780.6786.2),經醫師判定需進一步檢驗,以視檢驗結果進行投藥者。
       (同一醫院同一病患同日就診僅能申報一次快速篩檢)
五、申報及核付:
()請醫療院所每月併健保醫療費用向健保局各分局申請,採代收代付之原則辦理,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
查辦法進行程序審查後核付費用。
()保險對象合於疾管局規定病例定義,當次就醫經醫師診療有執行「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驗」檢驗者,該項檢驗費用請獨
立一筆申報(請於當次健保IC 卡就醫資料登錄及上傳),門診申報表格填寫規定如下:
1.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:該筆篩檢試驗費用併入「預防保健」件數及申請金額申報。
2.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:
(1)案件分類: HN(代辦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驗)
(2)健保卡就醫序號:請填ICHN
(3)部分負擔代號:請填009,部分負擔金額請填 0
(4)國際疾病號分類號:應依疾管局規定填寫。
(5)代辦費用金額:300 點,每點一元。
(6)合計金額:300 點。
3.門診醫療服務醫令清單:
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驗代碼(KH1N1C)之醫令類別請填「2:診療明細」,金額請填300
()保險對象因疾病需要,於住院中併行上開「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驗」檢查者,該筆檢驗費用請另以「門診」案件申報。
()其他欄位按現行申報作業規定辦理。

六、代辦醫療費用之撥付:於實施日期截止後,由健保局比照代辦疾管局其他案件之醫療費用提供相關資料,並依代付之醫療費用向疾管請款。

健保局連結網址:http://www.nhi.gov.tw/webdata/webdata.asp?menu=15&menu_id=&webdata_id=3066&WD_ID=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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